为明晰目前我国对以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轻罪的治理现状,并对轻罪治理体制改革展开探索,“山东大学法学院犯罪结构变化背景下轻罪治理机制的改革研究——以危险驾驶罪为例调研团”团队成员王可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调研,并于2022年8月19日采访了相关工作人员。
访谈中,卞法官提到,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十年来,酒后驾驶行为在刑法的规制下得以有效遏制,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取得法治成效的同时对社会也产生了积极影响。但就目前危险驾驶罪治理模式而言,存在入罪门槛低的问题,使其不能完成减少交通事故犯罪率的立法目的。每年处理大量轻微危险驾驶案件,这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加重了国家司法运转负荷,有违“效率原则”,也为社会增加本不应有的压力。对危险驾驶者个人而言,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附随后果负责,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总而言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情形缺乏限定,且程序上不起诉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和少捕慎诉慎押等制度的适用率低。
当王可问及目前法官们对危险驾驶罪的治理有无更为完善的改革建议时,法官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思路。在实体方面,法官提出可以建立易科罚金制度,减少监禁刑的适用,采取更灵活多元的处罚措施,合理扩张罚金刑的易刑处分的范围。还要完善二元处罚体系,实现行刑无缝衔接。最重要的是需要明确危险驾驶处罚标准,细化司法适用尺度,建立科学全面的制度体系。在程序方面,法官也提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起诉制度、前科封存和消灭制度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制度与危险驾驶罪的结合是很好的改革思路。
我们都相信,在我国司法体制下,结合现有制度,轻罪治理一定能够更加符合立法者、司法者、社会一般大众的期待,真正起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不断向好发展,促进社会和平稳定。
http://www.dxsbao.com/shijian/524993.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