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中国的宗教有着独特的形态,其中又以中国传统宗教历史久远、影响最深。中国传统宗教是指在中国本土产生并发生影响的具有信仰对象、信仰主体、信仰教义、信仰目的以及一定的组织形式的宗教,主要由流行于上层的中国传统宗法性宗教、本土道教以及产生于明清二代的民间宗教构成。本文主要以中国传统宗法性宗教为例,试从其核心信仰——“敬天法祖”展开论述,就中国传统宗教提出自己的拙见。
“敬天法祖”的宗法特征
“宗法性传统宗教”这一概念最初由牟钟鉴教授提出,因其表现出较强的宗法性而得名。
中国宗法性传统宗教的核心信仰便是“敬天法祖”,“古之有言:‘观天之象,究天之极,行天之道,谓之敬天;安祖于土,守祖于陵,习祖于慧,谓之法祖。’”敬天法祖,就是敬奉上天,将天神格化,相信天人感应信仰。同时祭祀祖先,祈求祖先的福泽庇佑,并效法祖先的懿德嘉行、家风家法等。敬天必忠君,于是忠道得以申张,法祖则重丧祭,于是孝道得以发扬。忠孝之道乃是宗法等级社会的主要伦理规范,因此,仪规上的宗法性被认为是传统宗教的最大特点。
宗法制最重父权和父系血统,需要崇拜男性祖先,包括远祖与近祖,需要人们具有强烈的亲祖观念与感情。这种以巩固父系家族实体的宗法制为主体的接近于全民性的宗教,使得公然背弃敬天法祖信条的人与虔诚热诚的信徒一样,都较少优之。正因如此,传统宗教表现出与宗法制度、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缺乏组织上的独立性等特点。
“敬天法祖”的发展脉络
中国宗教内涵较为丰富,从远古时代的自然崇拜、鬼神崇拜等原始宗教,到夏、商、周三代“敬天法祖”的天地崇拜、祖先崇拜,都属于宗教范畴。中国原始社会的人们,出于对大自然的无知与畏惧,当大自然给人类带来灾难,人类不能对自然现象给出合理解释,无法改造自然力的时候,中国原始氏族公社的人们就把它们拟人化,认为它们具有灵性,把自然物和自然力视作具有生命、意志和伟大能力的对象而加以崇拜,这种原始的宗教信仰与活动,就叫做自然崇拜。自然崇拜是原始人从自然界分化出来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最早的原始宗教崇拜形式,其中以农业祭祀作为自然崇拜的高级形态,农业祭祀的核心是祭社稷,即祭祀土神和谷神。《白虎通●社稷》说:“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尊;稷,五谷之长,故立稷而祭之也。” 此外,《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说:“稷,田正也。有烈山氏之子日柱,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可以看出,夏商周有自然崇拜。但当时人类更多的是企图改变生存条件,对于宗教的认知尚处于不完善阶段。原始宗教在父系氏族社会的后期——部落联盟时期,逐步从自然崇拜过渡到天神崇拜。
鬼魂崇拜是相对自然崇拜更高级的另一种原始人类早期的宗教理念。随着人类对于大自然进一步的观察和探索,人类开始思考生死问题,逐渐形成了鬼魂崇拜。人们对于亲人等的死亡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于是只能在祠祭、墓祭、家祭、杂祭仪式里寄托哀思。在丧礼中鬼魂崇拜表现得最为突出,其繁琐的仪式,无不与鬼魂信仰有关。并逐步发展成最初的祖先崇拜,把与崇拜者存在血缘关系的先人鬼魂作为崇拜的对象,以期得到祖先亡魂的福佑。
中国传统宗法性宗教的核心信仰——“敬天法祖”,即是由自然崇拜基础上形成的天神崇拜与鬼魂崇拜基础上形成的祖先崇拜共同构成。夏商周时期,宗法性社会结构下产生的宗法性宗教,其“敬天法祖”的特点也在这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
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书中说:“宗教力就是人类的力量和道德的力量。”中国宗法性传统宗教所体现出来的“敬天法祖”的特点和在传统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与涂尔干的结论具有一致性。传统宗法性宗教溯及甲古文时代起,以“敬天法祖为”核心信仰遍及自然、人鬼的崇拜阶级体系,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流传下来的影响依然在中国社会中不同程度地发挥着作用,是华人精神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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