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2017年8月11日至13日,山东师范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赴淄博市社会实践队在经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实践调研后,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振华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案件分析与调研。
首先,在这次调研之前,实践队队员通过网络、报纸等途径收集并整理了最高法十大案例之一的案例--振华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的相关资料,对此案件有了一定的了解。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诉讼期间变更为2746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使案件尚未审结即取得阶段性成效。最终以振华公司赔偿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大气环境质量修复;振华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等结果结束此案的审理。此案判决结果较充分地体现了环境司法这一新型司法领域独特的公平正义,本案法院立案受理后,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进污染企业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体现了我国绿色司法追求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和效果,值得作为案例典型。
本次实践活动的顺利结束,不仅有利于提高同学们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而且更有利于社会实践队的同学们了解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意识,让同学们意识到国家绿色司法追求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和效果,更坚定了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一份属于自己的力量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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