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还没有出现专门的“家庭教育法”,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把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当做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美国、德国等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成立“家庭问题委员会”等形式,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教育体系,如果父母被指控对孩子“严重忽视”,则等同于虐待罪将受严惩。只有我国台湾于2003年2月6日颁行了《家庭教育法》,并于2004年2月13日公布实施了《家庭教育法施行细则》。就我国而言,由于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均衡,制定“家庭教育法”对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提升家长素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地发展,却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有明确的执行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下设家教中心来指导家庭教育活动,或者成立专门机构,另外把学校也列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学校必须要设置家庭教育课程,这样家庭教育法的执行主体问题就能到位。
第二,加强教育体制改革,构建立体化的教育体系,将家庭教育真正纳入其中,建立相关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并吸纳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文化、宣传、卫生、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和妇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形成合力,构建起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系统。同时,顺应形势变化,坚持问题导向,应形势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实践与时俱进地顺利进展。
第三,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让它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生教育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先导作用和支撑作用。还应明确规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明确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以提高家庭教育工作的绩效。应对农村地区的家庭教育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投入;对于留守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家庭教育问题,应有专门的条款对其给予特殊关照。
此外,家庭教育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的 财政预算。在中央以及各省、市、县财政中设立家庭教育的专项经费,并确立农村和城市等地区不同的家庭教育投入体制和筹资办法,以保障各地家庭教育工作获得必需的财力支持。进一步强化对家庭教育市场的管理,重视发展培育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家长和孩子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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