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5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居住权的主体仅限自然人,不应包括法人。《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是用于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法人不存在生活居住需要这一需求。常见的居住权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血缘关系与房屋所有人产生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如父母对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以及离婚后生活困难无居所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有的房屋享有的居住权等。另一种是与房屋所有人无血缘关系的自然人,如保姆等。民法典中,居住权是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其客体一般为他人所有的房屋。但是同样,居住权作为一种用于满足居住权人生活需要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应对其客体进行扩大解释,应当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住宅配套使用的基本家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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