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5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居住权在《民法典》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用于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性质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居住权是一种物权,主要体现在:(1)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直接使用房屋。(2)居住权具备物权的排他性,即任何人侵害时,居住权人均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侵权人保持该权利的圆满状态,造成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
同样,另一方面,居住权具有救济性。居住权制度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其设立的本意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具有救济性。《民法典》居住权的设立也是为了保障一方当事人基本生存和生活居住需要而设定,同样具有救济的特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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