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该超市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2毛钱作为奖励。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奖励。
该案一审法院曾认定奖励2毛钱并无不当,适用规范性文件准确。贾某某上诉。2019年1月2日,济南中院公布二审判决结果,认为该案中应适用奖励金额更高的67号《奖励办法》,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食药监局重新奖励。该新闻一经报道,网友们在留言区纷纷评论:“奖励两毛,笑哭我”“简直是对举报人的侮辱和歧视”“打个举报电话还要一块吧”……引来大批网友围观。
奖励2毛,一个多么讽刺的数目。美其名曰是按照《济南市奖励办法》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因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2.02元,所以奖励其0.2元,实际上是用另一种方式告诉消费者,“以后遇到过期食品自认倒霉,别整幺蛾子”,“你举报,我收五万罚款,给你两毛”。
一边是食药监局拿了货值两万五千倍的罚款,另一边却是奖励给举报者货值的百分之十即两毛,并且理直气壮地说根据规定,奖励两毛并无不当。抛开法理,以正常人的思维,作为一个买到过期商品的消费者,热心的拨打电话到相关部门举报,这种维权的精神在当下已经十分难得。先不说维权的成本,光是时间和精力上就已经让很多人在维权的路上停住了脚步。食药监局顺着举报人的线索,轻轻松松对超市罚款五万,而另一边 ,对于举报人却给出“按规定奖励你两毛”的答复,如果举报人是我们自己,谁不会心寒呢?
另外,从法学的角度看,一审判决确有问题。在适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时,应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毕竟公民相对于政府,属于弱势的一方,这是法律适用上应遵循的准则。《济南市奖励办法》中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而国家出台的67号《奖励办法》则规定“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在上下级文件冲突时,很明显应适用作为上级部门规范文件的67号《奖励办法》,即至少奖励贾某某2000元。这不仅是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在食品安全大环境下,对公民举报和监督行为的鼓励,只有全民参与,才能让我们的食品安全更有保障。
另外,该食药监局在二审法庭调查结束后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对贾某某相关情况的说明》,主张贾某某系“职业打假人”,由此一部分网友对举报人是不是“职业打假人”也提出了疑问,认为举报人是在利用漏洞为自己谋利,还有网友笑称“找到了发财致富的新途径”。“职业打假人”是一种职业,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依我看来,本案中的举报人并不是“职业打假人”,因为他没有以买到过期面包向商家勒索,只是觉得“被奖励两毛”有失公允,才到法院起诉。况且,货值2.02元,哪个职业打假人会去买标的额如此小的商品?
事实上,即便是“职业打假”,当前的法律也是认可的,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最高院认可这种行为,也足以说明其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的重要意义。与食品相关就与生命相关,过期商品并非小事,理应得到高度的重视。
辛辛苦苦举报,却被奖励两毛。一次起诉,一次上诉,历时近八个月,举报人的利益终得到维护。生命面前无小事,在他人举报造假药品、过期商品时,一定意义上全体公民都搭上了这趟维护食品安全的顺风车。冒着被打击报复的风险,他们一次次勇敢维权,这样的功劳不应被漠视,鼓励举报、落实奖励,只有如此方能维护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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