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西方对抗式诉讼模式
法学181 魏心桐
摘要:在刑事诉讼领域中,西方的对抗式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和法官中立听证为基本特征,在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其独特的理论体系与实务模式。研究分析西方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特点与利弊,则能够从中吸取适应我国诉讼模式的经验,将其与我国诉讼实践现状相结合,以完善与保障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对抗式诉讼模式;西方法律思想
一、西方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理论体系
(一)发展过程
对抗式诉讼模式起源于英国,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完善与司法经验积累,逐步形成其完整的司法理论体系,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英国曾经殖民地的美国则受到了直接影响,并在自身较为开放的社会环境下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发展,形成了以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法官消极听证、被告人拥有一系列程序公正权利为基础的当代对抗式诉讼模式。
(二)概念与特征
在刑事诉讼中,对抗式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和法官的中立听证为基本特征,又称当事人诉讼模式。对抗式诉讼模式将控辩双方视作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控方主要负责提供被追诉人的有罪证明,辩方则以辩论与防御的方式保障自身利益。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者由法官与陪审团构成,法官处于中立且相对消极的地位,其主要承担听取双方辩论并进行适当主持的责任;陪审团则负责案件事实结果的裁定审判。这是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主体构成及基本理论体系。
对抗式诉讼模式重点表现于庭审阶段,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裁判者的中立性。由法官与陪审团组成的裁判者一方,在庭审前及庭审中都要保持消极中立的地位。在庭审前,检察官起诉时只能移送一本起诉状,且其中不能含有任何能使法官产生预先的结果设想或对一方产生偏见的内容;在庭审中,裁判者扮演类似于聆听者的角色,在控辩双方讲述各自立场及证据时不能存在任何偏见,且要完整听取双方辩论,不能先入为主。这一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为双方辩论的空间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障。
第二,律师的主导性。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律师不仅是参与者,更是主宰者。因为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是处于被动的,很少能针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发问,陪审团也同样不能发表意见,所以审判过程实际由双方律师主导。
第三,被告人的程序公正权利。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被告人拥有一系列能够强调程序公正的诉讼权利,例如无罪推定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交叉询问的权利、能够独立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等。
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利弊分析
对抗式诉讼模式又称当事人诉讼模式,其主要由当事人主义发展构成,因而便容易使人联想到另一种诉讼主义——职权主义。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绝对而论,所以这里的利弊分析是通过与职权主义的对比结果呈现的。
(一)对抗式诉讼之利
对抗式诉讼模式下的当事人主义相较于职权主义,能够提供给辩方足够的话语权,有利于辩方充分发挥作用,由其主动提供证据以保障自己权益,从而提高诉讼的民主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切实保障人权。
(二)对抗式诉讼之弊
第一,对抗式诉讼不一定能查明事实真相。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即为查明事实真相,若真相都无法水落石出,法律该如何保障社会的稳定?当事人主义的案件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并局限于双方律师在法庭上的调查与辩论。著名的“辛普森案”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我们启示,令人震撼的“梦之队”辩护团为辛普森案——这个世人都认为犯罪事实清晰无需辩解的案子作出了成功的无罪辩护,关键点即在辩护团的证据搜集与法庭辩论上,他们甚至以警官有种族主义倾向为切入点进行辩护,这一行为被行家评论为诉讼关键时刻抛出的影响法官和陪审员情绪和认识的一张致胜王牌。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在当事人主义下,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有多么重要。可当我们深入思考时则会发现,案件的胜败本应由事实证据决定,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而在对抗式诉讼中,案件变成了双方的文字博弈游戏,谁能影响裁判者的认知便是赢家,而置事实本身于末端。相较于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更注重事实真相,法官在正式审判前可了解指控事实与证据,也能依职权动用法律允许的诉讼手段,调查证据,查明案情。由此便出现了一句名言“如果你无罪,就选择大陆法系法庭审判;反之,如果你有罪,你就到英美法庭去受审”。
第二,对抗式诉讼不利于检察机关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抗式诉讼模式重点即在“对抗”二字,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处于相对抗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容易丧失其司法机关的品格,不利于其客观公正地履行义务。而在职权主义中,检察机关扮演着一个追求正义与真理的司法机构角色,它也需要调查对于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而不是将证明无罪的责任全部抛给被告人一方。
第三,对抗式诉讼缺乏效率。当事人主义中双方一般具有拖延诉讼进程的倾向,尤其是辩护方,有时可能会出现故意拖延的情况,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的记忆会逐渐模糊,陪审团的精力也会随之分散,更易于使辩方自身处于有利境地。拿辛普森案举例,此案的案情并不算复杂,案发时间地点只有一个,且当时全国瞩目,有意拖延诉讼的情况也不明显,可即便这样,从初审到结案也历时了460天。
第四,对抗式诉讼易被资本影响。在当事人主义下,富有的被告人可以请最好的律师甚至最优秀的辩护团来为自己辩护,贫穷的被告人可能连律师费都很难凑出。在这种情况下,贫富差距在法律上的影响便显现出来,财富资本可以尽可能地为辩方取得更多有利的证据,也能为辩方请到有高超辩护技巧的大律师。美国律师协会的一份关于穷人辩护制度的报告指出:“如果为辛普森辩护的是密西西比洲琼斯县的一名公设辩护律师,那么案子就会一目了然,只需两天就可审理结案了。”
三、给予我国诉讼制度的经验
在上述对对抗式诉讼模式利弊的分析后,我认为我国可吸取的有利经验为被告人的民主权利方面。在我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下,人们通常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一个人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成为被告人站在庭审席上,那其一定是罪犯了,控方代表了国家,就是惩罚罪犯的。以此逻辑为出发点,嫌疑人事实上未被公平对待,而辩方律师作为给“邪恶”的一方做辩护的人,则常被大众所诟病。种种现象都体现出我国诉讼制度的民主性还有待完善,但这种观点不代表我国就要采取对抗式诉讼模式,每种制度都是利弊共存的,如何在人权民主和查明事实两者之间平衡才是我国诉讼应该完善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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