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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兴在和,国治在法 ——“普法专业团队”实践纪实

来源: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作者:普法专业团队

本次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部分热门问题进行普法。

【1】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暖、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禁止放高利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3】拒绝霸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4】快递运输途中毁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1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网购的商品在快递运输途中遭受损毁,可以要求卖家退款,卖家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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