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寻农村法治所存在的问题,1月19日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入乡问法社会实践队的队员们来到了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进行调查,经调查,队员们发现当前的中国在法治建设中已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乡村法治建设中还有一些困境。乡村法治文化相对薄弱,部分乡村治理主体法治水平不足以及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都为乡村法治建设带来一定的困扰。
首先,乡村法治文化相对薄弱。一方面是乡村习俗的惯性对法治理念的阻碍。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中提》到中国的乡村社会是“终老是乡的社会”,是 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熟人社会”。乡村社会环境在这样的传统下,乡村居民间的熟悉度带来的可靠性远超法律,在地理位置偏僻且经济发展滞后的乡村,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权益纠纷时,乡村居民通常选择使用当地约定俗成的乡村习俗或是依靠有威望的家族长者来定纷止争,这也是乡村习俗惯性与法治理念相冲突之处。这种冲突为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管理带来困扰,同样也为乡村法治建设带来障碍。另一方面,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和乡村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中国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推进,但是受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的制约,使得乡村地区法治宣传教育程度低于城市地区。
其次,部分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水平不足。当前,乡村社会治理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自上而下的一元化村治格局成为过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乡村。法治建设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但是在实际开展工作中,基层乡(镇)政府依然会更加偏重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等方面,对于乡风文明和治理有效等内涵的乡村法治建设工作认识不到位,甚至有随便应付的消极态度,造成了乡村法治建设发展滞后的情形。再者就是村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有待提升。虽然根据《村民委员会村干部选举办法》的要求,参选村干部有一定的学历、作风以及工作能力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中国的村干部总体综合素质特别是法治素质依然有待提升。在实践中有些村干部的参选与换届亦有违规之处,这就出现了非正式的村干部,运用非正式的方法,进行非正式的治理。部分村干部本着我为群众办好事,“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只求达到预期结果,而不论办事流程的合法性,对于执行乡(镇)政府委派的任务和处理村集体事务,以跳过法定程序的方式开展工作。 还有部分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没有树立起正确的金钱观、权力观。
乡村法治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延伸,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法治保障。当前的中国,在法治建设中已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乡村法治建设中还有一些困境。乡村社会环境变化带来的文化冲击,乡村治理主体法治意识薄弱以及涉农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都为乡村法治建设带来一定的困扰。因此,着力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提升乡村主体法律意识,不断完善乡村法治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破除乡村法治建设的阻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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