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希腊、罗马曾有发达的法学。 希腊时期有众多哲学家论法,柏拉图关于人治、法治问题的探讨,亚里 士多德关于法律的定义、作用、分类等研究都对后世西方法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罗马时期西塞罗系统的 自然法思想为罗马法提供了理论基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对法的论述、解释盛极一时。 虽然在希腊、罗马历史 上也曾有过对文化、法学的扼制,但其法学的成就仍然是辉煌的。 古代中国,法学没有如此的幸运,虽然它也 曾有过自己的黄金时期,但它的发展是有限的、短暂的,春秋战国诸子百家争鸣只是汇成了历史的绝响,此后 千余年的中国虽偶尔有法学家论法或律学家论律,但其光辉都是一闪即过,法学日渐衰微,及至清末,竟然到 了“世人不知法学为何物”的可悲境地。 在东、西方的文明古国,法学为什么会有这不同的命运?在世界古代史上,文明社会的经济形态主要有两种:小农经济和工商业经济。 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 的自然经济,一家一户、男耕女织,在这一经济形态下的社会有如下特点:封闭、保守、社会关系简单,社会中的 人们往往安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在没有冲击、没有信息刺激的环境中,在接受了一种固定的价值与文化之 后,“乐天安命”,不思进取,不求变化,新的思想无从产生。 这一思维特征在安土重迁的农业观念支配下,在统 治者着意强化的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中与政治的一元化强制相结合而愈显顽固。 与求静、保守的农业经济相 比,工商业是一种开放的动态经济,这种经济环境要求人们具有积极的进取精神、探求未知的精神,市场的千 变万化,需要经营者具备灵活的应变能力,具备开阔的视野,善于接受、把握各种信息、冲击。 在这样的社会 里,思维活跃并能体现独立的个体精神,学说发达,独尊一家的学术权威会失去其地位,这是百家争鸣的基本 经济条件。 另外,在封闭的农业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非常简单,社会调整以纵向的官民关系为主要内 容,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少官方的法律介入,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当然要受到限制,只有在经济发展 的工商业社会,法律的调整器作用才显其突出,而也只有立法的发展才会推动法学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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