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税务系统内部数据共享程度尚有提 升空间。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虽然实现了得税管理 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但长久以来以代扣代 缴为主的模式下,自然人涉税数据分散、质量较 低,仍有一些自然人纳税人的数据停留在“金税 三期”系统,没有集中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以 及基层税务机关因为数据权限问题,实现跨区域 的横向联动和管理较为困难。另一方面,外部信 息交换和运行程度低,数据归集的效能有待提高。 实现对个税征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需 打通公安、教育、房产、医保、出入境、银行、 海关等几十个职能部门的信息。尽管新个税法首 次在立法层面强调了相关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确 认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但对涉税信息提供的主体、 范围、期限、权利及义务、法律责任等并未作出 明确规定,实际征管中各部门和各区域之间的数 据信息共享非常有限,外部数据利用价值尚未得 到充分体现。长期以来,我国税务机关重点关注企业纳税 人的征管,涉及数据的分析、应用、风险管理以 及指标模式、风险库等都以纳税单位为主要对象, 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关注不够。以税收风险管控 为例,由于外部数据获取不及时,个税征管在日 常监管和风险预警、风险提示方面较为薄弱,以 自然人涉税数据深入挖掘分析为基础的风险评估 模型及风险预警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未来个税征管中,亟须进一步深化大数据技术应 用能力,强化“互联网 +”、云计算、大数据等现 代信息技术在个税纳税服务、遵从风险管理、税 收信用管理等领域的运用,不断提升征管质效, 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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