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胎政策存在的问题
1.女性就业权益问题
受我国古代男权思想的影响,女性在社会中处于一个不公平,较为弱势的地位,在职场上更是如此。女性本就在招聘和升迁上存在很大的障碍,社会普遍轻视女性能力输出,在女性怀孕状态下,这种思想不降反增,更不用论生育需要的产假和补贴等权益都会让女性失去企业的重视。尽管并没有多少女性愿意生“三胎”,但企业的招聘者或管理者都会假想他们企业招聘的女性均要生“三胎”。在女性被假想生三胎的背景下,女性就业权益必然受到影响。从HR视角看,三胎政策的放开,以3-5年中长期劳动合同为背景,在连续生育的情形下,合同期限内生育1-3个孩子,很难谈敬业与发展。这将使女性职工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职业发展受限,无法与男性拥有平等的就业权益,这种因生育所带来的就业困难使女性“不敢生”。此外,我国颁布的《宪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文件里,只有一般反对女性歧视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和严谨性,易被钻空子,生育妇女权益保障的司法制度尚不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经常发生劳动者证据不足难以维权的状况。我国生育保险的应用在空间上也不够广泛,参保的女性数量不够多,对怀孕妇女的歧视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我国对于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企业的处罚力度不足,处罚金额较低,无法对企业产生威慑力。
2.女性就业方式问题
三胎政策的放开,对于都市职业女性来说,必然面临回归家庭与职业发展的两选一问题,一方面是生育带来的子女教育问题,一方面是职业发展问题,因此,都市职业女性会出现两分法在家庭与企业之间,选择家庭的女性,又不能脱离职场,则需要考虑就业方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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