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探索构建数字平台从业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情况,安徽大学法学院“劳动有法”暑期实践团队于2022年8月分别前往安徽省黄山市、铜陵市、池州市、安庆市四地展开实地调研与访谈。
【黄山市黄山区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聚焦快递员群体劳动与社会权益保障情况】
8月5日上午,“劳动有法”团队成员赴黄山市黄山区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该公司操作部负责人崔可乐主管及快递员工作者们进行了访谈。访谈中团队了解到该公司快递配送员的劳动与社会权益保障方面情况。
从整体来看,该公司的快递员大多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为快递配送员统一购买社会保险。另外,有一部分配送业务通过外包方式给予签订劳务合同的快递配送员,其社会保险由原单位缴纳。同时,该公司为公司员工统一购买意外伤害险。
从具体来看,在工作时间上,该公司快递配送员的配送工作从下午开始,配送完毕结束,工作时间比较灵活。在工作量上,快递员们一天的配送量一般为300件左右,繁忙的时候一天要配送700多件,波动较大。在收益上,快递配送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与计件工资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基本固定,而计件工资则会根据配送量和计件单价综合计算,每月工资收益有变化。在实际工作保障上,该公司较为重视高温天气下的防暑工作,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为快递配送员提供了较为完备的防暑设备。
通过本次访谈,团队成员更为直观地了解到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员人群中的快递员群体对劳动权益方面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对于该群体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关内容以及如何在法律方面深入地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从实务角度探寻平台用工下劳动者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
8月9日下午,“劳动有法”暑期实践团队成员来到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的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进行实践调查,并同该律所的徐律师就平台用工下的劳动者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访谈。
在访谈中团队成员了解到,外卖平台的骑手的劳动保险起初是由外卖员自行购买,随着骑手与平台之间劳动争议的日渐增多,平台开始为其骑手购买劳动保险。而网约车平台的情况,虽然网约车司机的营运证挂在公司,但是保险是由司机个人购买而不是由平台购买。
徐律师表示,关于平台用工下的劳动纠纷案件最大的争议在于平台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在实务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以劳动关系的实际发生作为基础条件,而不应当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判断的依据。在实践中,应当用辨证发展的观点把握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只要劳动者从事了与用人单位性质和职能范围相符合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并且劳动方式与模式由用人单位选择与控制,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此外,还要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务关系,规避依法应当承担的生产经营职业风险责任。
当团队人员询问徐律师关于解决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困境有何建议时,徐律师表示,解决此类困境要从根本上进行,不仅企业自身要进行改变,还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进行考虑。国家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如对企业实施合理的扶持和税收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改善企业的生存和竞争环境,避免行政的过度干预,以促进企业更好地维护其从业者的劳动和社会权益。
【池州市灵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了解相关从业人员劳动与社会权益保障情况】
8月16日,“劳动有法”团队成员傅佳怡同学针对有关快递员劳动权益及社会保障以及工作情况等有关问题分别对池州灵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和部分快递员进行了线上采访。
主管人员向团队成员表示,对于快递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工伤,该公司为快递员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对于快递员因为工伤需要请假休息的情况,采取带薪休假的制度,并且公司会有额外的补贴和慰问。对于炎热天气,酷暑难耐,公司不仅会有相应的高温补贴,也会发放一些解暑降暑物品,基本的工作中保障较为全面。但同时团队成员在访谈中了解到,公司并未给快递员购买社会保险,而是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快递员在工伤方面的权益。
采访中快递员表示,虽然快递行业比较辛苦,但是收入比较理想,且由于是基础工资加计件工资的模式,工作时间也较为自由。
同时,正是因为以快递员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工作较为自由,脱离了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双方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上从属性的特点,导致劳动关系难以定义,相关社会权益保障也难以跟上同步。虽然在目前实际的工作中以快递员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的群体并未感受到未缴纳社保带来的不便,但由于新就业形态属于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要就业方向,为防止出现大群体脱离社会保障的情况,《劳动法》有必要将此类群体也纳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
【望江县人民法院: 多措并举使劳动者在案件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8月19日上午,“劳动有法”暑期实践团队成员来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法院进行实践调查,并同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胡文根法官就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访谈。
胡法官表示,他所审理的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案件多为综合性案件(多为平台外卖骑手交通事故案件),既牵涉到劳动者与平台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又涉及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问题。法院参考国务院和人社部相关文件精神,通常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让平台企业承担相关交通事故的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此外,胡法官还强调,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过程中,会厘清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区分的要点是,劳动者工作所依赖的生产资料(比如交通工具)是归平台所有还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如果是前者,法院一般认为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后者,法院则认定是劳务关系。
通过查阅望江县人民法院审判数据库,团队成员得知,2021年度望江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为3.98%(民事案件总量为2460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98件),2022年(数据截止2022年8月1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为1.82%(民事案件总量为1482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7件)。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比较小,胡法官表示,这与法院前期劳动执法得当有关,以案释法,提高我国劳动法的权威,促使平台企业遵守劳动法,并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得以解决,因此劳动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比较低,这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快维权。
通过实地调研与访谈,团队成员表示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情况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能够继续探索构建数字平台从业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贡献青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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