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盔”有你队第二十九次线下实践 ——潍坊站
作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幸“盔”有你队的一员,在1月15到1月24日,我有幸参加了团队并在社区和街区就“电动车头盔佩戴”问题进行采访和调研,因此也是在这一过程中收获颇丰,无论是在数据的获得上还是实践经验上。
此次调查和访问的地点主要在城区的原因是城区的车流量比较大,尤其是电动车群体,因此无论是采访对象的深度和广度都会推动数据的科学和精确,而且正是因为车流量比较大,所以电动车使用者在行驶过程中的头盔佩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对自我的保护更加重要,城区的电动车戴头盔问题要更加尖锐。
在本次的从采访中,采访对象主要为学生,教师,警察和其他工作者。通过本阶段采访结束后最后的数据中我们得知一些相关的情况:在意识层面上,大多数人们都能够意识到佩戴头盔对交通安全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性,而仍然会有少数人并没有放在心上;在实际贯彻方面,人们虽然在具备了相关的意识和知识,但是在实际出行使只是选择性的佩戴头盔,在学生群体中表现的比较明显。究其原因,每一群体或者说每一年龄段的群众所处的环境有所差异。学生群体骑行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不是十分频繁,因而对于所谓的“一盔一带”政策接触并不会很多,尽管学校会对相关的政策进行讲解并进行安全教育,但是由于执法力度等原因,学生所受到的限制并不高,因而对于电动车佩戴头盔的重视程度和关注度都不高;而成年人群体使用电动车比较频繁,而且对于相关政策的执行力度比较熟悉,因而并没有学生那样突出的问题,但是不佩戴头盔的现象仍然存在。
在2021年7月26日济南交警发布了一组数据,今年以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1日),济南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一般程序)1760起,事故造成154人死亡,1957人受伤,分别占全市交通事故件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的39.17%、30.62%和42.94%;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使用安全头盔的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共1255起,造成121人死亡,1383人受伤,分别占全市交通事故件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的27.93%、24.06%和30.34%。其中,头部损伤是驾乘电动自行车者死亡、重伤和致残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但是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将电动车纳入头盔佩戴的法律约束范围之中,因此地方法规和行政机构就国家倡导的“一带一盔”政策进行贯彻,《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等。对于不遵守相关行政规定的行为处以口头警告和罚款的形式进行规范。
随着国家“一带一盔”行动的号召,人们也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和贯彻下逐渐提高了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定,但是也会有不遵守交通规定的现象。我想说的是,我们不能确定我们一生都无法遇到交通事故,因此我们更加需要加强自我的保护,“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爱护,也是对家人的关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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