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4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如果合伙财产的归属不仅是为了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仅具有合同性,而是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故具有物权性,就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于此应当考虑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与此直接相关的问题就是合伙财产的确定,即财产在何种情况下才构成合伙财产。如果对此欠缺清晰的规则,则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此处的第三人不包括合伙债务的债权人,毕竟合伙人承担《民法典》第97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规定的补充连带责任,该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的债权人没有太大意义。但是,合伙财产的取得涉及单个财产的受让人和单个合伙人的执行债权人、破产管理人(背后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单个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则对该财产的处分属于执行合伙事务,未依据《民法典》第970条规定处分该财产的,可能会影响单个财产的受让人取得该财产;同样,单个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财产时,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财产属于合伙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单个合伙人破产的,该财产本身也并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合伙财产的确定规则对维护这些第三人的利益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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