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4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民法典》在典型合同中增设了“合伙合同”一章,替代了《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范;《民法典》第102条以下条文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包含了合伙企业;在《民法典》之外,还有《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进行调整。这些规范的重心和具体内容存在诸多区别,在具体案件中究竟适用何种规范会影响裁判结果。同时,合伙合同中财产的归属涉及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前者的价值重心是实现合伙人之间的公平,后者的价值重心是维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以降低交易成本。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考量,再叠加上不同规范群预设对象的不同,导致合伙财产归属问题变得复杂。虽然合伙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合同作为所有交易的“公分母”,其本身又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型。《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则多是以买卖等双务合同作为原型构建,合伙合同呈现出区别于双务合同的诸多可能,由此,合伙合同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适用合同编通则规范,就存有诸多疑问。因此,关于合伙的规范,至少涉及《民法典》中的主体规范、物权规范、合同规范以及《合伙企业法》中的规范,如果将这些规范进行组合,就呈现出极为复杂的规范关联,进而导致具体案件中规范适用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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