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8月28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民法典》将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相区分,肯定了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强调合同效力优先,更凸显诚信原则,对于守约方依据合同约定保护己方利益更为有利。
因为一旦宣告合同无效,守约方在合同中的全部内容设计包括违约赔偿条款等将全部落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而实际情况往往是法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比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轻很多,违约方多数会通过故意主张合同无效的途径,意图逃脱更严重的惩罚。努力使合同有效,既体现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在定分止争时拥有充分依据,也更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更主动保护和行使自身权利。
《民法典》第624条的规定是关于向第三人履行的检验标准问题,仍然是延续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卖人根据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履行的,若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仍然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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