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8月28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保证合同为《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四类典型合同之一。由于《民法典》实施后《担保法》被废止而不会单独存在,《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合同的内容绝大部分合并到《民法典》当中,存在如下四点重要变化:
第一,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此为颠覆性变化。
该条款将《担保法》中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规则,从原来的推定为“连带保证”改为“一般保证”,属于颠覆性变化。依据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来看,由于自然人缺乏专业知识,对于保证方式遗漏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非常常见,如果一律推定为连带责任,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会加重保证人尤其是自然人保证人的责任。《民法典》从有利于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将保证责任推定规则由连带保证改为一般保证,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原因。但对债权人而言则意味着利益受损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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