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8月28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物业服务合同为《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四类典型合同之一。
物业管理属服务性行业,且伴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随之也产生了大量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法典》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其同时兼具委托、承揽、劳务、服务等多种合同类型的内容,却又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类型的简单组合。从合同的主体来看,因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产权制度特点,会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现有的典型合同类型均无法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部分共14个条款,其中,部分内容吸收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如,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效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期限、物业服务事项的委托、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物业费的支付、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告知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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