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8月25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我们国家对房屋使用权年限是没有规定的,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限作了规定,比如: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等。那么,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怎么办呢?地上建筑物还是不是自己的?会不会被国家无偿收回?2016年4月,温州市一批土地使用权期限仅20年的老房子到期,业主们被要求按“市场评估地价”续缴土地出让金,有的续费金额多达数十万元。类似情形还出现在青岛、深圳,只不过青岛、深圳依据当地“公告基准地价”续缴几百几千元。“续缴地价”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热议和关注,也对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此次《民法典》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自动续期后是缴纳、还是减免续期费用,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同时,《民法典》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如工厂、仓库、商铺、办公楼等)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续期,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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