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8月25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本来规范、适度的民间借贷有利于民间富余资本的流动及有效利用。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创业潮的兴起,民间借贷的口子放得有些太开,带来的问题很多。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进一步完善、规范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套路贷”的界限,对罪与非罪作出了规定,可以说,高利贷已经没有什么市场了。此次《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立法上使用“禁止”一词意味着国家对“高利放贷”不容忍、不保护的态度,目的在于逐步让“高利放贷”退出市场,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
但《民法典》对“高利放贷”没有进行定义,只是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是啥规定呢?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年利率超过24%不足36%部分为自然之债、司法不介入调处,超过年利率36%的一律不予保护。我个人理解是,年利率超过24%的就是“高利放贷”。“高利放贷”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在没有构成非法放贷或犯罪的情况下,超出年利率24%的约定无效,司法不予保护和支持;如构成非法放贷或因非法放贷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全部无效,从签订合同开始就无效,利息则应按法律规定判定。这类情形涉及刑民交叉、一般违法与犯罪、不同犯罪对借款合同效力影响等问题,非常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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