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批量报废药品的销毁:
(1)金额超过(含)5000 元以上的报废药品,由业务院长审批后,填报“报废药品销毁表(一式三份,于每年6月底和1 1月底以前报医务科、业务院长核实,由药剂科主任组织安排销毁工作。
(2)单一规格品种超过(含)10000元以上的报废药品,各单位由业务院长审批后,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再按超过(含)5000元以上报废药品程序办理。
(3)销毁时要由业务院长,医务科长,药荆科主任,库房会计, 保管员共同监督下进行。
(4)销毁后,由业务院长,医务科长,药荆科主任,库房会计, 保管员分别在销毁表上签字,凭销毁表销帐、归档。
3、报废的特殊药品不论批量大小,一律按大批量报废药品销毁 程序进行,并由业务院长,医务科长,药剂科主任,库房会计,保管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表上签字。
4、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或抽查不合格的药品,一律就地封 存,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组织销毁。不得自行毁和处理。
5、报废药品的帐目、单据,销毁表保存五年;报废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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