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7月31日,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法援在线 与法同行”团队成员郭静依在自己的家乡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开展了线下普法宣传,并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的调研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依照此法,该消费者法律意识问卷主要从是否了解消费者保护权益的相关内容、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消费行为、在遭遇侵权行为后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
在随机调查的50个民众中,就消费者自身维权方面而言,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76%的消费者表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所了解,64%的消费者在遭遇侵权后,会通过直接与商家交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媒体曝光等途径来坚决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直接与商家交涉所占比重最大。但在所有调查人员当中,只有30%左右的消费者有向商家索要发票、保留三包凭证和购物凭证的习惯。调查还发现,96%的调查者认为在遭遇侵权行为后,如果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面临的较大困难主要有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费钱费力、举证困难三个方面。
权利意识增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不可缺的基本要素。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需要上层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作为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要擦亮双眼,明辨是非,在消费后及时保留购物凭证、三包凭证,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与经营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等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切不可因贪图一时小便宜而放弃购物凭证,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维权。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首先就要诚信经营,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其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消费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消费者有效的维权,不仅仅需要依靠单方面的力量,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作为普法宣传的一员,我们更应该以身作则,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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