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调查苏州市关于工伤问题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差异,我们实地走访了苏州市的法院、人社局和几家企业进行实地的采访,从中受益看良多。在实践之前,我只是一个只会纸上谈兵、唇枪舌战的学生,而现在我们体会到了在理论与现实上的差距,明白了现实中的诸多无奈。就此我针对在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等各个地方所得的心得,来进行此次的社会实践总结。
关键词:苏州市、工伤认定、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预防、认定、赔偿
为深入了解苏州市工伤权益保障中工伤认定工作的处理现状及预防工伤的措施,使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整整花了五天时间在苏州大地上奔波,从个体工商户到民营企业,从人社局到法院,从基层群众代表到基层群众人民。五天120个小时,烈日下赶路为30小时,采访调研为20小时,整理调研资料为30个小时,其余的休息时间,我们还在想着下一步要去哪里,我们还需要寻找哪些资料,去走访哪些人。
或许,大多数人对我们的实践课题不屑一顾,因为我们没有下乡,我们没有用胸怀天下的情怀投身农村。可是谁曾注意在大城市务工的人民,他们是那样希望有一天不再那么惶恐,不再担心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为他们大多是文化水平不高,靠体力活养家糊口的离乡人。走出学校以后,我才知道世界之大,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保障,不仅仅是外来务工人员,不仅仅是本地工作者。
一、工伤预防——企业
我们首先从企业入手,探索工伤预防机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工伤保险的基本方针,工伤预防是我国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模式中的首要环节,它与工伤康复、工伤赔偿一起成为当前工伤保险的三大任务,其中,工伤预防处于优先地位,也就是以先预防、再康复、后赔偿的顺序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其中,企业是工伤预防环节的重要主体。
工业自动化技术作为二十一世纪现代制造领域中最重要的技术之一,是实现大规模工业生产安全、平稳、优质高效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是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有效手段。正是由于工业自动化技术在制造业领域的普遍应用,降低了人工劳动力的投入比例,成为工伤数量减少的有力支撑。但是,工业自动化技术并不能完全取代人力生产,仍无法完全避免工伤的发生。因此,制造业领域内企业完备的内部工伤防范机制不可或缺。
据负责人描述,企业针对职业病主要采取“预防、控制、消除”三位一体相结合的防范机制。预防,指的是三级安全教育以及职业病鉴定。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的入职后EHS的统一培训、部门主管的培训以及操作小组长的培训,职业病鉴定是指对接触生产的职工的岗前、岗中、离岗职业鉴定以及办公人员一年一次的福利检;控制,主要是指的针对高温和噪音设置隔离网和隔离墙;消除,是指通过工程机械改造、风险源识别等方式解决高温、噪音及化学品等危害。除此之外,企业设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用于专门应对工伤的发生,在拨打120前,进行先行的紧急处理,将伤害的程度尽量减轻,以保护员工的权益。随后,依照法律法规提交事故报告、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公布前,工伤保险就在2004年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予以颁布,足见其重要程度。然而,作为关系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工伤保险条例,仍然需要人社部、劳动部甚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予以完善,可见工伤认定面临着许多的争议亟需规范。纵是如此,工伤认定的纠纷仍然是社会热点问题。
工伤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有着密切关系。苏州市经济体量大,故而工伤数量基数大,占全省的1/4。同时,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苏州市的工伤数量稳中有减。
在了解了工伤体系以及苏州市工伤的基本情况后,我们了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羁束性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与此相对,部分的工伤认定标准更加的宽泛,这时,自由裁量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适用法律做到兼顾合法与合理,是工伤认定所遵循的一条重要准则。但是,我们发现,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人社局与人民法院均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做出的依法判决,还有可能存在不合理、不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的缺陷,这也是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遗憾。
我们还了解到,苏州市工伤认定最困难的部分集中在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由于交通事故鉴定部门有时在事故鉴定过程中不能给出明确的鉴定结果,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不能进行交通责任鉴定,从而导致了后续工伤认定寸步难行,一度停滞。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预防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受制于人员专业性、企业积极配合性以及开展内容,预防措施的执行仍有很大阻力。
通过采访,小组成员总结出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困难往往源于以下三个层面:法律条款制定宽松、法律解释是否科学合理、个人和企业的法治意识是否健全。
三、赔偿——苏州市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权益,主要体现在:只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不能进行劳动能在进行过工伤认定方面的了解后,我们又着眼于工伤赔偿方面问题。
救“工”扶伤实践队来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其中法官详细地向我们说明了民议庭在工伤领域中发挥的作用。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因为超过申请期限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时,法院通常会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解决此类问题,但交通事故例外。但是与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赔偿相比,法院采取的民事补救措施无法彻底的保障劳动者力鉴定,其中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低于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与工伤认定过程中采取无过错原则相比,民事补救措施可能会考虑到劳动者自己的过错。
对于工伤认定中最有争议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此类赔偿中往往会获得双倍赔偿,这种赔偿制度,虽然会导致用工成本较高,但是从工伤行政确认保护弱者、倾斜立法的原则出发,这种赔偿制度是必须的。
以目前的形势来看,用人单位可能会运用行政诉讼对抗工伤认定,逃避工伤保险赔偿,会出现行政诉讼救济和劳动争议案件的衔接问题。由此观之,在人社局、法院认定工伤均严格遵循保护弱者原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程序法上的时效问题来逃避赔偿责任,进而无法彻底贯彻落实保护弱者原则。
在工伤赔偿的方式上,法律规定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但是由于投保工伤保险比例低,企业经营期限不定,着眼于未来的不定因素,按月支付的方式周期长,无法完全保障劳动者权益。考虑到上述因素,江苏省人社厅对此作出可以一次性支付的规定,但是由于位阶低,无法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给法院裁判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在工伤权益保障方面,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仅仅体现在工伤认定的过程,同时也体现在工伤赔偿制度的灵活运用上。但是,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争议亟需解决。
那些扎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工作岗位的人,他们也曾像我们一样,在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中遇到无数障碍与挫折,可是经过无数岁月的磨练,他们不仅把法律的公平公正铭记于心,还在不断尝试为劳动者寻找一个合情合理的保障途径。
我只是一个刚刚接触法学的法科生,我们多多少少踹着我们的希望和沉热的志愿之心,认真的对待每一次的采访,是我们唯一能做的事,笔尖飞快划过的是我们宝贵的资料,脑袋里似乎又冒出来许多问号,也曾拨开那些迷雾。我好像是一个刚刚学会走路的小孩,在那些大人的带领下,奋力尽力的去跟随着他们奔跑、跳跃,为着我们内心的热忱不断努力。
最后,我们希望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通过我们微薄的力量使更多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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