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制度至今为止是我国保险制度中最先步入法制化路径的社会保险项目,是法律规范最多、爆发纠纷(争议)最多的社会保险项目。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这部国务院行政法规承载着上诉亡者、伤者的工伤补偿、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其单薄的身躯难以承担如此重任。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保障是与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的,因此如何给予因工负伤(死)的劳动者合理适度的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如何认定工伤。工伤保险制度作为工业社会中的一项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制度,将会成为现阶段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认定 工伤预防 工伤赔偿
救“工”扶伤实践队于2019年4月27日成立,经过激烈的讨论之后,实践队最终决定以“工伤权益保障”作为调研的课题。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基本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工伤处理的整体状况不容乐观。查阅相关资料后,我们决定以苏州市为例展开调查,苏州市作为经济发达的城市,各方面的政策都比较完备,在工伤处理方面相对于其他不发达的城市较为成熟。所以我们联系了苏州市佳禾食品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便探寻苏州市工伤管理的相关政策和预防措施,为同为全国四大外来务工人员之一的山东省借鉴经验和提出因地制宜的解决方案,以便更好地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工伤保险的基本方针,工伤预防是我国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模式中的首要环节,它与工伤康复、工伤赔偿一起成为当前工伤保险的三大任务,其中,工伤预防处于优先地位,也就是以先预防、再康复、后赔偿的顺序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其中,企业是工伤预防环节的重要主体。所以救“工”扶伤实践队走访了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和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研,探寻不同类型的企业关于工伤管理政策及落实情况。因佳禾食品有限公司属于食品行业,且工业化水平较高,其发生工伤的机率较小。据佳禾食品有限公司人事部刘经理介绍,其公司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化的规定,其中具有企业特色的是该企业针对职业病采取的“预防、控制、消除”三位一体相结合的防范机制。预防,指的是三级安全教育以及职业病鉴定。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的入职后EHS的统一培训、部门主管的培训以及操作小组长的培训,职业病鉴定是指对接触生产的职工的岗前、岗中、离岗职业鉴定以及办公人员一年一次的福利检;控制,主要是指的针对高温和噪音设置隔离网和隔离墙;消除,是指通过工程机械改造、风险源识别等方式解决高温、噪音及化学品等危害。此外,该公司会定期召集有关负责人外出学习,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中亿丰是一家江苏省知名大型建筑承包商,一家致力于为中国城市化建设及综合运营提供一流服务的大型综合性建筑集团企业。作为建筑类的企业,其属于高危企业,发生工伤的机率也相对较高,所以完备的工商预防、工伤处理的制度的至关重要的。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实践队的采访,该负责人表示集团坚信“工伤预防为先导,工伤保险为保障”的理念,每年六月份安全生产月都会组织参与为期半年的以预防工伤预防为主的培训改善项目。企业作为工伤权益保障的核心,严格贯彻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必要的,但制定完备的工伤预防制度对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是不可或缺的。
我国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就是最大可能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在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款规定的原则、概括、抽象和列举不明的情形下,处理工伤认定案件应尽量倾向于作为弱者的工伤职业的利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工伤认定的主体,如何在法律条款制定宽松的条件下进行科学合理的应用,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工伤认定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公布前,工伤保险就在2004年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予以颁布,足见其重要程度。然而,作为关系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工伤保险条例,仍然需要人社部、劳动部甚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予以完善,可见工伤认定面临着许多的争议亟需规范。纵是如此,工伤认定的纠纷仍然是社会热点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羁束性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与此相对,部分的工伤认定标准更加的宽泛,自由裁量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适用法律做到兼顾合法与合理,是工伤认定所遵循的一条重要准则。但是,我们发现,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人民法院均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做出的依法判决,还有可能存在不合理、不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的缺陷,这也是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遗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在立法的过程中,兼顾各方面的需求,尽可能做到合法合情合理。
人民法院作为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纠纷的裁判机构,其做出的判决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所以我们走访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主要处理民事类案件,其处理的大部分案件是有关工伤赔偿方面的纠纷。乔法官向我们讲述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因为超过申请期限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时,法院通常会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解决此类问题,交通事故例外。但是与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赔偿相比,法院采取的民事补救措施当然无法彻底的保障劳动者权益,主要是因为民事补救措施只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远远低于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同样的伤残程度在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往往是不同的结果;与工伤认定过程中采取无过错原则相比,民事补救措施可能会考虑到劳动者自己的过错,若真如此,劳动者得到的补偿远远低于认定工伤所得到的补偿,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劳动者在工作途中发生工伤后,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请求赔偿,以免此种情况的发生。而对于工伤认定中最有争议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此类赔偿中往往会获得双倍赔偿。这种赔偿制度虽然会导致用工成本较高,但是从工伤行政确认保护弱者、倾斜立法的原则出发,这种赔偿制度也是必要的。但是其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可能会运用行政诉讼对抗工伤认定,逃避工伤保险赔偿,这样往往会出现行政诉讼救济和劳动争议案件的衔接不当的问题。由此观之,在人社局、法院认定工伤均严格遵循保护弱者原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程序法上的时效问题来逃避赔偿责任,进而无法彻底贯彻落实保护弱者原则,无法切实地保障弱者的权益,就违背了立法目的,无法真正的体现其真正的价值所在。在工伤赔偿的方式上,法律规定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由于投保工伤保险比例低,企业经营期限不定,以及众多未来的不定因素,按月支付的方式周期长,不仅无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反而会损害弱者的利益,往往会事倍功半。考虑到上述因素,江苏省人社厅对此做出可以一次性支付的规定。由于位阶低,无法作为法院裁判依据,所以给法院裁判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所以此类案件仍然无法做出合情合理的判决。
劳动者作为社会中重要群体,其权益保障问题也至关重要。由于立法不完善,司法解释不完整,工伤维权的力量相对而言更加弱小,工伤维权的程序复杂等诸多问题,在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等制度的实施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并且工伤问题的处理状况存在地区差异,发达地区无论是制度落实方面,还是企业、劳动者意识方面都要比落后地区更加成熟。所以,要解决工伤权益保障的问题不仅要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地区制定适合该地区的法律法规,而且要提高劳动者保障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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