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感受
书中的的题记中写道“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承续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任何一种文化,都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是在先前文化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这始终是我的一种信念。”本书以十位刑法人物为经度,以刑法思想为纬度,勾勒出了刑法理念从近代到现代的历史转变。在这十位刑法思想家中,既有康德、黑格尔、边沁这样以哲学思想著称的学者,他们对刑法的独特论述值得关注;又有孟德斯鸠、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这样对刑法学科的形成具有创始贡献的学者,他们对刑法基本理念之形成功不可没;同时还有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这样对于刑法学派的形成具有开拓功勋的学者,他们对拓展刑法学术视野居功至伟。以下将选取部分印象较为深刻的刑法学家进行解读。
二、孟德斯鸠-探寻法意
孟德斯鸠的标签是“探寻法意”。他从政体形式出发,分析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制度。而他最大的贡献就在于他明确将自由作为刑法的根基,使得刑法第一次从血腥中解放出来,成为保障自由的工具。此外,他把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犯罪的载体并提出“罪与刑之间的适当比例”的命题对于排除主观归罪和建立罪行相当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孟德斯鸠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所谓必然关系,我们可以理解就是在发生联系的过程中必然要去遵循的规则。这样一种规则,孟德斯鸠又概括为基于“根本理性”而发生的联系。例如,在一座大森林里,必然有兽类相处的规则,尽管那是霍布斯所讲的丛林状态,但是丛林里并不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杀戮和撕咬,而一样有一种默契的规则力量在发生作用。兽类自然不同于人类,并不拥有制定法,但是基于感知力和欲望,兽类在一种自然法的作用下繁衍不息和共处于大地上。相较而言,植物缺乏兽类的感知力,但是,植物依然遵循着生生不息的规律性力量,这也是孟德斯鸠所认为的自然法。在孟德斯鸠看来,即使我们在现有的世界之外,再去想象另一个世界,那么另一个世界依然存在着必然的规律和规则。
三、贝卡利亚-构建公理
贝卡利亚毫无疑问是孟德斯鸠的忠实追随者,他将启蒙思想引入刑法领域,猛烈抨击封建主义刑法原则,总结一些普遍真理,其中包含着我们称之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原则至今仍在现代化的刑罚体系中闪耀着光辉。
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人们长久思考的问题。贝卡利亚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除此之外犯罪还具有违法性,这就从实质和形式层面点明了犯罪的特征。
在报应主义刑法理论中,没有预防犯罪的观念,是贝卡利亚首次倡导刑罚目的的功利观,并以双面预防理论而著称——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的统一。但他更强调刑法的一般预防,并且预防的手段主要在于刑法的威慑性。为了实现刑法的威慑效果,贝卡利亚提出了刑罚适用的原则:刑罚的必要性,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阻止人们犯罪就可以了,凡是不必要的就是专制;刑罚的确定性,有罪必罚,任何人都难逃法网;刑罚的及时性,刑罚应当在犯罪发生之后尽可能快的到来。我认为迟来的正义从来的不是正义,那仅仅只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告慰,试想破碎的镜子真的可以重圆吗?受害人及其家属因侵害人的犯罪行为而戛然而止的生活真的可以回到最初的轨道吗?既然犯罪事实已成定局,无法挽回,那就只能寄希望于刑法的制裁能够尽可能快的到来。
四、龙勃罗梭-遭遇基因
龙勃罗梭的标签是“遭遇基因”。他的思想精华概括下来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他对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研究进行了革命,将实证方法引入犯罪学研究,他以观察作为研究犯罪的重要方法,将结论建立在严格的科学数据上,从而结束了对犯罪的抽象臆想,但唯一缺陷就是他没有进一步揭示犯罪产生的内在根据。第二,他提出了“犯罪天生论”。也即早期认为犯罪可以通过基因遗传给下一代,因此存在天生犯罪人;到了晚期他开始强调堕落对犯罪产生的原因力,实现了从侧重生理因素发展到兼顾心理及其他社会因素。第三,在刑罚层面,他一反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提出了“社会责任论”,也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不是基于报应而是基于人身危险性,这就为后来的保安处分等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五、结语
读完整本书,仿佛在刑法思想史的长廊中走了一遭。从探寻法意的孟德斯鸠到关切目的的李斯特,从古典学派到人类学派再到社会学派,刑法的思想一步步茁壮成长。虽然书中的人物还或多或少的难以摆脱时代的局限性,但是他们还是突破了自我片面,给我们带来了全新的视野,让我们永远处于进步的潮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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