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曲园学子三下乡:加强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青年网日照8月11日电(通讯员王惠桐),2023年8月11日,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明理知权,法治随心”实践小队来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开展“提高消费信心,促进权益保护”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以“提高消费信心,促进权益保护”为主题,采用活动宣传和线下采访相结合的方式,形式新颖,内容丰富,获得广大群众的认可。
图为实践队员在采访中国青年网通讯员 王惠桐 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消费”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正在蓬勃发展。网上购物具有快捷、便利、选择性大等特点。互联网支付发展初期,支付机构的在线支付业务存在虚假宣传、侵犯客户权益、缺乏法律应限制的风险意识等问题。网络但购买者对网络上的商品只能通过图片、视频、文字介绍等予以了解,与线下的面对面交易相比直观性较差,因此极易出现拿到实物后失望或不满意的情形。
中国青年网通讯员 王惠桐 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次实践活动主要从提高消费信心主题的内涵与目标、新型消费陷阱、维权案例分析、消费者维权途径四个部分链状式科普了消费者维权的必要性及维权途径。其中消费者的维权途径最为重要,我们在宣传时向社区重点强调了此点。
中国青年网通讯员 王惠桐 摄
首先,主动找商家沟通协商。发生问题后可先与商家交涉,沟通中正当合理地表达诉求,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能快速达成协议,则省时省力,但如果商家拖延不处理,建议不要一直等待,及时采取其他措施。
其次,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向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处理。
最后,以上方式如均未能解决,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对此次实践活动相关内容的学习,大家对作为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深刻认识到在遇到消费侵权时要注意保存证据,提高维权意识,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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