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青年网德州1月26日电(通讯员 熊嘉慧)1月26日,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法治社区青春行”实践团队来到了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走访居民探究物业管理的情况。
对物业管理的立法,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市场的重要课题,而物业管理各项课题里,始终离不开物业管理参与人间的权利义务,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所扮演之角色,故本文研究目的,乃是基于业主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从法律层面厘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从广义来说,物业管理包括投资管理与建物管理等,投资管理所涉及层面较倾向于业主从事商业行为之范围,其目的在于获取投资利益。业主如何利用物业来达到投资的目的,属于商业投资、财务管理方面的研究,与本文之法律问题研究层面不同,亦非本文之研究目的,故本文不将投资管理列入研究之范围。
随着房地产业的横向与纵向发展,强化对物业管理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立法之重,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外已行之多年,而在中国大陆仍处于发展阶段,欣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然随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各地司法实践存在疑义,本文乃深入研究物业管理之主要法律问题,以期能对物业管理立法作一较为深刻的探讨与研究。
中国大陆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物业管理亦处在发展中,而其它已经发展多年物业管理经验的国家和地区,其实践经验与立法理由,在中国大陆规范市场化物业管理体系,及平衡各种利益过程中,尤其是物业管理制度与业主及住户权益之保障,是值得参酌与借鉴的。一般之物业管理研究,多数是由管理层面着手但是本文对物业管理的研究主要是从“法律保护和法律规范的角度”为切入点及核心,并思考在各种物业管理制度中,各物业管理参与人,尤其是业主及住户权益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障及如何得到法律保障。
台湾学者戴东雄教授对以一幢建筑为基础的区分所有权人自治管理团体的形成有一番经典的论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立,恒以一幢建筑物为其基础。于该幢建筑物上,各区分所有人之专有部分均通过共同部位相互连接,于结构上像火柴盒一样,密不可分。各区分所有人为了实现使用专有部分之目的,而必须使用共有部分;各区分所有人在行使专有权利时,不得妨碍其它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的使用,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此种在建筑物构造及权利的归属和使用上的不可分割的相互关系,使各区分所有权人于事实上总有该幢建筑物的共同使用之建筑空间,从而使全体区分所有权人间形成一共同体关系。为维持该共同体关系之存续,尤其为管理相互间之共同事务及共享部分的使用收益,乃不得不构成一团体组织,以借该团体组织的力量,共同管理使用之设施等共享部分及其它共同事务,从而维持区分所有权继续存在之机能。“
上述理论的阐述同样可以推广适用于以一定数量的建筑物群为主体构成的社区(如住宅小区等)。而且,由于建筑物数量的可观,使得物业所有权人的业主数量较之一幢建筑物更为巨大,对物业所要进行的管理事务也就更为复杂与繁多,而且更加入了全体业主于整个社区内生活所必须维系的共同秩序的内容。这种情形下,对于物业实施的全部管理与秩序的维护中,业主无法以单个权利主体的形式出现来调整彼此之间的关系,而只能形成一个团体,通过团体的机制来运作。因此,业主自治团体的形成,实际上正是来源于客观现实生活的需要,也是必然结果。
http://www.dxsbao.com/shijian/660714.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