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
第一章 教师职业道德概述
七一奖彰获得者——张桂梅★★
一、教师职业的特点
1.职业活动的示范性——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2.工作任务的全面性和艰巨性——
3.工作方式的个体性和独立性——
4.工作对象的主体性,多样性和发展性——
5.职业影响的长效性——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选择)
二、教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名词解释)
教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师德”,它源于教师的职业实践,是调整教师各种职业关系的行为准则的总称。教师的职业关系有四种基本类型,即教师与教育事业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其他教师和教师集体的关系,教师与学生家长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
三、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1.先进性——选择了教师,就选择了高尚
2.全面性——教师必须全方面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做好教育工作
3.多层次性——
4.发展性——
四、教师职业道德养成的意义(多选or简答)(PS:没有促进学生的发展)
1.有利于推进社会文明发展
2.有利于教书育人的实施
3.有利于教师自我发展的完善
第二章 立德树人与好教师的要求
一、立德树人的含义
“立”就是确立、建立、树立,“德”就是品德、道德、德性。立德,就是树立德业的意思。立德树人要明确“立什么德”的问题,当下我们强调的立德就是立社会主义之德,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德育工作的统领。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要引导学生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一个有大爱大德大情怀的人。
树人,就是培养人才的意思,就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人”工作包括两类主体,一是学校,要以树人为中心,以培养人才为宗旨,二是学校的教师要树立好自身的德业,做好榜样,培养人才。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途径
1.立德树人关键在教师
2.立德树人核心在课堂
3.立德树人重点在协同——三全育人体系:全方位,全过程,全员
4.立德树人突破口在评价
三、“四有”好老师的精神实质
1.有理想信念,2.有道德情操,3.有扎实知识,4.有仁爱之心。
四、“四个引路人”的内涵
1.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
2.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
3.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
4.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五、“四个相统一”的精神实质
1.教书和育人相统一
2.言传和身教相统一
3.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
4.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上)
一、作为教师应做到的爱国要求
1.要有坚定的政治方向
2.要传播优秀文化
3.要把爱教育与爱国统一起来
第四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
一、教书育人的具体要求
1.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2.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3.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五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下)
一、为人师表的特征 ★★★
1.示范性2.广泛性3.激励性4.统一性
二、有偿家教的危害
1.有偿家教严重影响了教育的整体形象
2.有偿家教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原则
3.有偿家教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
4.有偿家教严重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
5.有偿家教影响学生的成长
三、终身学习的意义
1.教师终身学习是时代的要求
2.教师终身学习是教育发展的要求
3.我是终身学习是教学的要求
4.教师终身学习是教师成长的要求
四、终身学习的内容
1.广泛阅读各种书籍,学会学习
2.通晓自己所教的学科
3.学习有关教学的方法
4.学习有关社会的知识
五、终身学习的途径
1.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2.不断加强自主学习
3.乐于反思
4.勤于实践
第六章 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层级
形式
制定机关
第一层次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层次
教育单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层次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
第五层次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六层次
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教育部等国务院部委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我国教育政策的最高表现是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工作的总的方针和总指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四、法律关系客体
1.物质财富2.非物质财富3.行为
五、教师的教案属于教师
六、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上的权利2.法律的义务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
八、刑事法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PS:消除危害,属于民事法律责任 )
九、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主观过错,4.损害事实,5.因果关系
十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途径——诉讼是解决纠纷最权威,最有效的渠道。诉讼途径又称司法途径,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司法救济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2.行政途径——行政救济途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主管机关依法纠正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
3.仲裁途径——仲裁是根据纠纷双方的意愿,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依据事实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活动
4.调解途径——调解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由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沉重调解组织从中排解,疏导,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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