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中有不少优良传统,对于当今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旧有影响。但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是在自然经济基础下形成的,与当今法治观念有相悖的地方,我们应当深度挖掘其内涵,对优良传统进行改造并继承发展,使之服务于当代法治中国建设。
2023年1月4日,为了探究古代家庭伦理在法律上的表现,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知法守法不犯法”社会实践队在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某街道开展与古代家庭伦理有关的调查问卷,社会实践队的队员通过分发相关的调查问卷,来了解居民对古代家庭伦理的了解程度。实践队队员发现,大多数居民对古代家庭伦理了解不深,三纲五常和重视夫妻之间关系的和睦是居民最普遍的回答,只有极少数的人能说出家庭成员犯罪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允许其他家庭成员包庇犯罪分子并且不追究其包庇责任。还有“七出,三不去”的婚姻法律制度,基本上都是大学生回答出来的,可见居民对这方面知识的欠缺,而且也反映了法律实施的不彻底。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创新。法律要根据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创新应该建立在对优秀法律制度的继承的基础之上结合当前现状,使其推动家庭关系朝良好的方向发展。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重视家庭建设。如何继承传统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使其服务于当代社会,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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