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乡村”,农村法治成为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型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如今,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但由于农村长期以来的传统思想和习俗,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还面临一些问题。曲阜师范大学“入乡问法”社会实践小队来到家乡的农村,实地调查,寻找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经过走访调查,小队队员发现作为主体的村民本身就存在许多问题。作为村集体事务的管理者,村干部的带头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部分村官的法律意识依旧薄弱,没有树立依法办事的意识,因此在处理日常事务的时候经常以言代法,不合制度规矩,在处理村里矛盾时仅凭自己朴素的是非观判断对错,背离了法治的原则。而作为村集体一份子的农民,大多并不关心村中事务,民主参与性也不高。仍有很多农民对于我国基本的法律法规不熟悉,自然也就不了解那些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在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维权。然而当村民选择向村委会求助时,由于村官也缺乏相应的法治意识,所以纠纷往往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除此之外,农村地区的司法机构也不健全。在农村,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或检察院的派驻检察院。但由于司法资源分配不平衡,存在好几个乡镇共用一个司法机构的情况,导致法律援助的普及率低,农民在案件咨询上得不到专业人员的帮助。
在激烈的讨论之下,队员们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要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工作,培育其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还要推行村级微小权力清单,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其次就是要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可以通过采取一些奖励机制,充分调动起农民对于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最后需要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把着重点放在法律服务的建设上,提高基层法律机构的覆盖率。还需要建立健全多元的纠纷调节机制,在合法的前提下,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实现乡村振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基在农村、难点在农村、希望也在农村。只有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乡村法治建设才能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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