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单一,政府责任不清晰
在于当地村干部的访谈交流中我们发现,由于在农村养老服务的供给中,政府对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责任不明确,基层政府、家庭、社会公益组织等各主体之间的责任也不清晰,哪些养老服务属于政府兜底或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哪些养老服务属于经营性市场化供给的范畴?政府在养老服务的供给中承担什么责任?这都需要有明确的界定。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工作中出现职能缺位、错位和越位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各主体的工作效率和养老服务的供给力度。
(五)农村养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力度较小
在与刘山村、澄心村、桃园村的老人交流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村民都对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感到不满,护理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的覆盖面积较小,高龄津贴的覆盖率也只有百分之十出头。在农村社会救助方面,只有针对农村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也只有千元出头,对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来说,这种福利救助环境很难让他们没有经济能力去获得更高水平的养老服务。
(六)缺少专业的农村养老服务人员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养老服务机构都缺少专职的工作人员,大部分工作都是由当地的村干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兼职负责,但由于村干部本身就有着较重的工作,所以他们也无法每时每刻的对养老服务这一工作负责,因此农村养老服务进行过程中时常出现人手不足的情况,同时由于人手短缺以及分工不明导致部分工作人员所负责的工作过于杂多,大大降低了其工作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http://www.dxsbao.com/shijian/507260.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