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7日,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法助共富-个人破产制度实施调研团”来到了办结过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对“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具有相当性权威的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与林寿兵庭长、杨立夫法官、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徐琦律师等人展开了就个人破产制度建立问题的问题解答及学术座谈会。
在正式的问题解答及座谈会开始之前,团队成员为所有参会人员发放了纸质版调研提纲及相关材料。
随即,平阳法院林寿兵庭长、杨立夫法官、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徐琦律师就调研提纲上的“个人破产”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于“受理一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所需花费多少时间”,杨立夫法官指出要视具体案件难度,大致要6个月乃至12个月之久,他表明,如果个人破产立法,法院受理的时间将会大幅度缩短。
他还指出,目前阶段,受表决规则、金融主体债权人等因素影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地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成功率不会很高。在个人破产先行的平阳法院中,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40件,已办结31件,成功办结7件,成功率大概在23%左右。相较于企业破产,由于完善的个人财产监管体系尚不存在,调查个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资产同样困难重重。
另外,针对提纲中提及的“债务人债务清偿率达到多少能够被债权人普遍接受”问题,徐琦律师认为要依各债权人的心理预期而视情况而定。而针对浙江省法院对于个人破产中债权人的表决规则上要求全体通过(一票否决制),杨立夫法官的意见为参照《企业破产法》,将表决规则设置为“双过半”即可。
而关于“申请破产的程序应当如何改进与完善问题”,杨立夫法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申请个人破产者必须提供其主要债务发生的缘由,然后由法院先行委托破产管理人做个人财产状况、负债情况等详细调查,并召开听证会。当查明申请者系经营破产者且没有不诚信行为的,法院方可裁定受理其个人破产案件,若查明为信贷消费者破产的,受理条件则应当更为严格,如出现重大变故等。严格限定个人破产申请的门槛,不仅是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的源头办法,还是实现社会公平、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步骤。
最后,参会人员就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问题开展学术座谈会。在进行学术座谈的过程中,平阳法院林寿兵庭长指出《个人破产法》立法的核心目的是“免责”,而“免责”的主体,毋庸置疑,应当是“诚实而不幸”者,至于如何界定“诚实”,则是一个关键却难以明确的问题。
在座谈会上,林寿兵庭长提及了他2019年10月份接受的央视采访,对于央视记者提问的由他受理的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当事人蔡某是否诚信问题,林寿兵庭长表示这实际很难回答,因为人性的问题除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法一清二楚,但就仅凭目前的调查,法院尚查不到他隐瞒财产的行为,便不能定性为存在实质的“恶”,而至于是否是实质的“善”,还需由时间来判断。“我觉得最好的法律制度,就是让好人不能成为坏人,让坏人成为好人,这是最好的制度,是用制度来约束的。”林庭长这样讲。
个人破产制度的正式建立,不是只有一部《个人破产法》立法就能解决,个人诚信机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债务人还款执行和监督体制等等配套制度都需要相继建立并完善。至于个人破产制度究竟何时能真正建立,尚难以明确。
此次与平阳法院的学术座谈,加深了中量大学子对类个人破产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认识,让学子们了解到个人破产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尚存在着个人资产难调查、个人诚信难判断、金融债权人表决难通过等等问题。这也使团队的奋斗目标——总结个人破产之浙江经验,助力万千诚信者破产“重生”,有了更加明确的努力方向。只要各个相关法律主体,坚持改革,大胆创新,不断探索,真正实现助诚信者“重生”并推动共同富裕的夙愿依旧翘首可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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