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直播乱象的重拳出击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其中提到,相关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信息发布,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等方式进行炒作。(5月30日 光明网)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来临,以网络直播为代表的网络表演行业被视为互联网行业的现象级风口,即将步入全民时代。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接近200家,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2亿,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万,有业内人士预计,到2020年,网络直播行业总产值将达到1000多亿元。
然而,在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激烈竞争面前,一些表演者以低俗、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吸引关注,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行业健康发展。而面对成千上万个直播同时在线,目前文化部门对网络直播的监管主要依靠随机巡查和群众举报,直播平台的自审自查也相对乏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往的通知只是在宏观方面着手,这次直接将禁止行为摆出,可见广电总局对直播乱象的整治决心。为此,需要平台、政府行业的三方配合,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互联网平台须切实负起责任。平台须认识到,直播 PK 是一种直接可以刺激粉丝们消费的直播互动,传播范围、影响力都会更加广泛,越是如此越需要加强对主播的规制。比如,有些主播为了在直播 PK 中获得胜利,甚至会通过打色情擦边球的方式来吸引粉丝的注意力,对此平台不能纵容,须拿出规制性措施。
其次,政府监管不容缺位。监管不力极容易促使平台和主播为诱导打赏想尽办法,甚至碰触法律红线。从现实来看,激情打赏引发争议就不乏见。对此,网络监管部门既有必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谨防网络直播 PK 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又不能忽视对网络直播诱导打赏的从严监管,从而更有效堵住未成年人沉迷和非理性打赏的漏洞。
再者,须强化行业自律。尽管行业自律的约束力比较有限,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行业良好的自律依旧能够“大有作为”,比如,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细化规定,通过行为公约的形式让平台自愿采纳行业规范。尤其是,主播更应该强化自我约束,在直播间不能言行无底线,更不能为了利不择手段,甚至不惜打法律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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