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全国各地都在大力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以加速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总结上述东、中、西部典型地区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相较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两权分离”,现阶段我国正不断完善农村产权权能、扩宽权利范围,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然发生巨大的改变。
从产权制度层面上来看,产权是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行等属性的权利,具有收益分享和收益支配等基本权能,其实质不在于物本身或人与物之间,而是不同经济主体间对于财产的行为权利。产权关系主要表现在人们对于财产关系的行为关系,即由于财产本身以及对财产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农地产权是以终极所有权为核心,由其衍生出来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出租、转让、抵押等多项权利共同组成的权利束。其中,终极所有权是指所有者把农地当成其意志支配领域而持有,排斥他人并得到整个社会承认的权利,暗含着对农地最终裁判处分的权利,其存在基础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农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可见,人们基于产权权利而形成的一系列关系都是围绕着产权制度而展开的,权属清晰的农地产权制度是有效划分、界定、运营和保护土地财产权利的规范体系。
从以往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改革来看,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是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现农户分散经营,即农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农村集体所有,经营权归农户所有,其收益权则在两者之间进行协调分配,从而形成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相互作用下“两权分离”的格局安排。在改革开放之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取代了人民公社体制,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因而充分激活了我国几亿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据相关数据显示,1981—1985年我国农业生产平均每年增长高达8.1%,1984年粮食产量达4073亿公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幅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口粮达393公斤,在短时间内基本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成为我国农业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历史性的重大创新。
然而,随着21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二元结构逐渐被打破,农民进城务工导致的“人走地荒”问题逐渐普遍,农村土地流转意愿越发强烈。加之农业经营模式不断创新,分散的、细碎化小农生产模式无法再满足当前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迫切需要进入新一轮的创新探索与改革。从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来看,各地不断涌现出创新性探索案例,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核心是承包权而非经营权,着力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进一步分离,通过放活土地经营权来破解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困境。由此,“三权分置”改革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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