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张某、许某预谋后,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前后三次组织拉砂车和铲车在某市区的砂地内,趁天黑、无人之机,盗挖毛砂,销售后非法获利。其中王某负责联系买砂的客户、拉砂的车辆,张某负责找挖砂的场地、统计拉砂车辆的体积、联系铲车;许某负责计算拉砂车辆的体积、联系铲车、收支非法获利。经查,被盗挖毛砂2000立方米,价值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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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解析:
王某、张某、贾某、许某、于某、华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砂石也是国家矿业资源的一部分,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采砂将构成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小结〕青山相伴,与法同行。懂法,守法,合理开发,保护矿产资源,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守护绿水青山就是守护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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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法学院青山相伴与法同行暑期社会实践队 宣
供稿人∶孙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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