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遗产作为互联网拓展的产物,近年来其业务需求量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而相关法律的缺位给数字遗产的继承带来了极大不便。本团队就数字遗产的分类、权属纠纷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调研。
1.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则主要对数字遗产的分类问题阐发了自己的观点。前期小组成员将数字遗产分为:数字资产账户中的财产、游戏账户及其可流转的财产、社交账号及云盘账号中存储的信息三类。昆都仑区法院认为,数字账户可直接依照债法原理加以解决,将其视为当事人与第三方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后两种分类较为准确,可根据与人身的密切程度在进行分割。
2.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基于上述分类,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对数字遗产继承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就目前而言,法律法规并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回应,地方省政府与省高院也均为做出政策批示或指导意见,故在实务中,尚未形成统一的操作模式,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更倾向于通过民间调解等社会机制加以解决,或与产生纠纷的相关企业协商自行处理。除此之外,数字遗产中部分可视为债权的财产性权利则直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而不再视为数字遗产处理。
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相似,湖南省益阳市中院也认为调解制度更适用于数字遗产纠纷的解决。目前经诉讼程序处理的数字遗产案件较为稀少,此类案件经由庭外调解处理更为妥帖,在继承类案件中,庭外调解能够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更有效的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且对于部分特殊的数字遗产,可能存在权属纠纷与价值评估的问题,在目前法律缺位与制度断供的状态下,调解制度的定分止争功能进一步凸显。
经过此次调研,团队成员对目前数字遗产继承的社会需求与实务现状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目前数字遗产的继承虽然未能形成统一的操作标准,但各地都存在积极探索的倾向,希望数字遗产继承机制的不断完善,在回应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同时,助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现代化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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