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人员要有权利意识
民法典划出了行政行为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从立法过程来看,行政机关包含在“任何组织和个人”中。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共有23处,涉及物权平等保护等诸多条款。如警告和通报批评对应的是名誉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对应的是财产权,行政拘留对应的是人身自由权,而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等,对应的实际是营业权,也属于广义的财产权范畴。
二、民法典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一)行政许可(二)行政确认(三)行政赔偿
三、民法典新设了行政执法机关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的义务,如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主管机关的申请清算法人义务等,这些义务是行政机关积极作为的法定依据,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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