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数字文化产品的盗版和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对于相关主体的侵权责任的界定与追诉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成为影响数字文化生产、传播和消费的重要因素。此次民法典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涉及数字文化产品版权争议的解决机制,其中有三大亮点特别值得关注。
一是具体规定各类相关数字文化产品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具体法条符合数字文化平台多样性、产品多样性所决定的制止侵权措施差异性的特点。
二是明确相关数字产品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连带侵权责任关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保障相关数字产品版权被投诉人的合法权利。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新颁布的民法典,一方面为数字文化产品用户和权利人提供了详细具体的维权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利主体维权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为从事数字文化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提供了详细的规则指引,使其在面对权利主体内容侵权投诉时,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必将极大推动我国数字文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http://www.dxsbao.com/shijian/320010.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