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文化涵盖数字技术所衍生的文化现象,网络文化就是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网络短视频等数字文化或社交平台的迅猛发展,各类“网红”纷纷涌现,并催生了巨量的网络交易行为,如今年疫情发生以来异常火爆的“带货直播”现象。对于此类新型数字文化平台的交易行为,此前的合同法并未就电子合同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也是网络平台争端频发的根源。新颁布的民法典则填补了这些漏洞,对相关数字文化平台电子合同涉及的交易时间、地点和标的等都进行了特别规定。比如,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上述法条无疑为网络直播等社交文化平台的各类交易行为提供了明确规范,使得交易双方合同认定的模糊空间降低到最小限度,这样必然有助于这些数字文化平台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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