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格权独成编、镀民法典之衣履
——“法制宣传,你我同行”社会实践队人格权编普法宣传
今天,我们重点学习的是人格权的内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从密织个人信息保护网,到保障私人生活“安宁权”,从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伦理的挑战……随着人格权益不再局限于生命与健康,如何适应社会变化、保障“人的尊严”成为民之所呼,亟待法有所应。
我国民法典在借鉴大陆法系法典体系的同时推陈出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改变了既往法律较为零散的规定,不仅将人格权进行了系统化的整合,也将人格权提升到与物权平齐的高度,对于落实宪法人格尊严的规定,保障公民民事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人格权编在整合既往法律规定的同时,还结合社会热点和关切,完善了众多法律规定。如以往法律规定中,侵犯肖像权,需要以“营利为目的”,而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其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相较于以往法律规定,增加了“丑化”、“污损”他人肖像的规定,并结合社会热议的“深度伪造”、“AI换脸”等问题,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
随着社会进入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时下的人格权益已不再局限于生命与健康,人格的精神权利保护越发受到重视。观察指出,当人格权被予以“特别关注”,“人的价值”在其间被不断彰显且具有鲜明时代特点,人们可以尽享生活之安宁,避免陷入技术之囹圄,可以彰显科学之光辉,避免陷入伦理之困境。
供稿人:“法制宣传,你我同行”社会实践队 梁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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