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逊对行政拥有悠久的历史而行政学研究却鲜少有人注目这一现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总结来说,西方政治制度是一个“建制→完善”的过程,与之相匹,建制时期人们更关注政治,完善时期人们更关注行政。起初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决定“谁来掌握权力”,人们都在研究如何建立一个民主政府,怎样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执行一部宪法要比制定一部宪法困难,人民主权也已经有所保障,这时社会的主要任务又转变成了使政府有效的行使职能。
与法德相比,英国美国更加民主,其政府只是一种公共性质的授权,人民主权正是阻碍行政管理科学前进的重要因素,英美没有一种强有力的集权在“绝对统治者时期”或第二个时期设计出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形式。在这里威尔逊认为从事宪法制定的事业就必然停止行政管理工作的改进,这里我不禁思考:为什么二者就一定此消彼长而不能同时进行呢?是因为集中经历于宪法就无暇顾及行政还是因为行政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所以只有当宪法制定完成不做大的更改才可以设计行政管理工作?在我看来政治和行政是不分先后的,二者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政治意志一经确定,就需要行政来维护,而行政管理的过程也体现了政治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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