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说:“苏格拉底对于历史学家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题目。对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很少;对另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很多;但是对于苏格拉底来说,就无从肯定我们知道究竟是的很少还是很多了。”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他爱好广泛,喜欢思考,尤其喜欢批判。他在探究知识、美德及法律的思想进程中表现出明显的理性色彩和宗教意识,具有强大的逻辑力量。他认为,智慧与美德不仅是幸福的目的,也是幸福的方法,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和掌握这一方法的普遍标准,因此法律具备了诸神意志取向和人类的文化理想。既然法律的目的是使人们生活的更好,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实质上就是对诚实、正直和美好生活的向往,这是每个人灵魂深处与生俱来的正义关怀,灵魂不死,正义不灭。 因此人人应该遵守法律,不论这种法律是善的还是恶的。
最难能可贵的是,苏格拉底用自己的生命实现了自己的信念。公元前399年的一个春日,苏格拉底已古稀之年,确被古希腊雅典城的五百人陪审团法庭判处死刑,被指控“对神不敬”和“腐化雅典青年”。雅典法律在这一天大获全胜,雅典公民确在这一天输的一败涂地。这场审判,在思想史上可谓是惊心动魄,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叹息和琢磨的问题。生活在现世的我们,已经无法亲历苏格拉底在这一浩大审判中所做的最后申辩。德尔斐神庙的神谕上说,苏格拉底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只是为什么睿智如斯,却甘愿去接受一个在他本人看来也是不公正的判决,甘愿死于一次对他不正当的判决?
“我绝不因怕死而错误屈从任何权威,坚决拒绝服从,哪怕因此丧失生命……即便面对危险,也要站在正义和法律一边,这是我的职守!”其如是道。正义,即苏格拉底之“职守”。英国学者哈特认为,守法的动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法律,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一种是通过观察或实践发现如果不遵守法律可能会受到惩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前一种动机的人守法心态很坚决,即使面临困难或诱惑也会战胜之,甚至不惜付出巨大代价。显然,苏格拉底属于前一种人。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人们只有对法律有一种认同和依归,对法律无限虔诚与信仰,才可能把守法作为其行为的最高准则苏格拉底由对宗教的信仰转变为对法律之信仰,毅然用生命向世人描绘了其正义及法律观,这是苏格拉底慷慨赴死、以身殉法的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这一事件也引起了人们对“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的苦苦思索和长久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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