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北京文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10万余元。今天上午,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晓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宣判后,张晓的辩护人表示肯定要上诉。
案情
帮人参演北京春晚 受贿百万今年53岁的张晓博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原文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张晓利用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请托,为赵某之女进入北京电视台工作提供帮助。
2010年春节前后,张晓收受赵某给予的200克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
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张晓利用先后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以及文创集团筹备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请托,为陈某之友参演北京电视台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等多个节目、文创集团承办的歌会等提供帮助。
2010年11月至2014年下半年,张晓先后4次收受陈某给予的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78.6万余元)、酒店消费卡3张(价值人民币29.8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8.4万余元。
否认指控 称不具受贿主观故意
据了解,一审庭审时,张晓不认罪。张晓称,他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之女进入北京电视台工作,赵某给其金条是朋友之间的馈赠。
张晓表示,他在北京电视台和文创集团任职期间,具有节目制作的决策权,他是基于正常工作安排宣传、推广。陈某鉴于他为其公司提供了诸多咨询帮助,以及想招聘他到公司工作而才给予的财物,他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他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判决
因受贿罪一审被判6年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在案冻结、扣押了部分赃款、赃物,可对张晓酌予从轻处罚。
一中院据此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晓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宣判后,张晓的辩护人表示肯定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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