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训的重启是在1929年,其时,日本对中国虎视眈眈,军事教育重新受到重视。当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了《修正高中以上学校军事教育方案》,其中规定,“凡大学、高级中学及专门学校、大学预科并其他高等以上学校,除女生外均应以军事教育为必修科目”,“每年暑假期内,各校学生应受连续三星期之严格训练”。
1931又颁布了《教育部关于高中以上学校加紧军事教育的通令》。希望通过军事训练,“锻炼学生身心涵养、纪律、服从、负责、耐劳诸观念,提高国民献身殉国之精神,以增进国防之能力”。
当时,所有大学、高中等学校的男生均应以军事教育为必修科目,每年暑假进行连续三周的军训,教官则由陆军学校毕业生担任。
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9月,正式将军事教育列入教育宗旨,令全国各学校注重军训。许多学校还组织了“少年义勇团”或“童子军”,借以培养学生的尚武精神和军事技能,学校军训迅速展开。
训练项目包括传授军事学识的技能和培养优良德性及生活习惯,前者包括学科和术科。学科有步兵操典、野外勤务、射击教范、防空常识、战车常识、卫生急救等。术科有徒手教练、持枪教练、测图实施、弹药射击、夜间演习等等。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作为高等学校实施军事训练教学的基本依据,明确规定军事训练教学的基本要求:“军事训练要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军事训练教学一般在一、二年级内完成。集中训练期间,要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为依据,对参训学生实行军事化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训练和管理体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密组织,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使学生在军事生活环境中经受锻炼,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培养良好的军人素质和作风”。
(通讯员:四营二十七连连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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