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推进,技改抵扣作为一种创新的赔偿方式,在实践中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与挑战。为深入探究技改抵扣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优化进路,本研究小组通过实地走访、交流访谈等方式,在河北、河南、湖北等地区分别展开调研活动,收集企业、行政机关、法院等不同主体在技改抵扣实践中的真实情况与宝贵经验。
二、实践过程
(一)河北地区
成员张雨彤与石天一针对河北地区进行专项调研,针对现状与优化路径形成了较为清晰的思路。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纵深推进背景下,作为全国首个省级司法指引实施省份,河北已形成“两轴三带”技改抵扣体系,技改抵扣机制实施三年来,重点行业污染排放强度下降58%,环保技术专利申请量翻番。这种将环境责任转化为“双碳”目标实现提供了兼具法治刚性与发展弹性的燕赵方案。
机制创新方面,《河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12.7亿元专项资金推动绿色转型,省高院动态清单将14类减排技术纳入抵扣范畴。司法实践中,企业通过技术升级实现责任减免已成趋势:实时监测系统可获行政处罚减免,土壤生物修复技术可折抵生态赔偿金。邯山区法院开发的“技术减排量司法核算系统”,为技术改造投入提供精准量化支持。
针对现存条款模糊、评估体系缺失等问题,完善路径聚焦三大维度:一是建立清洁生产技术分类标准,明确烟气脱硫等12项核心技术的抵扣比例;二是引入第三方动态评估机制,对减排效果实施全周期监测;三是构建“税收优惠+专项补贴”政策包,2024年全省环保研发投入同比增长41%。
从“黑钢城”到“绿钢都”的蜕变,河北用司法创新书写着绿色答卷。河北正筹建“京津冀环境技术司法协同中心”,着力破解三地技术认定标准差异,预计2025年建立全国首个环境技术司法评估数据库。
(二)河南地区
成员宋乙玎针对河南地区现状进行专项调研,并深化了对与本项目的认识。
豫北地区部分煤矿企业面临产业升级压力,技术改造成为提升生产效能、实现绿色转型的关键。然而,企业在技改过程中涉及的政策解读、合规性等问题频发,亟需制度完善与司法能动性结合。虽然目前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量不多,但随着政策推进,全省范围内该话题热点呈上升趋势。
处理思路上:这类案件需配套全流程的监督与验收机制,“前期审查+中期跟踪+后期验收”确保“真整改”而非“真逃避”,但更精确的量化标准仍待我们在实践中进行探索与进一步确定。
困境破除中: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技术标准模糊、执行监督不足等挑战,在执行中会导致一定法律风险,以及部分企业对政策理解也存在偏差。要解决目前的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种途径:一是需要完善司法解释,明确《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中“合理费用”的范围与计算方法,平衡惩罚性与激励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若企业技改投入显著高于法定赔偿额度,可酌情减免赔偿金,但需通过听证程序确保公众参与,防止滥用抵扣权,兼顾环境修复与企业发展,但需依赖精细化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二是推动跨部门协作,实现法院、环保部门、第三方机构等数据共享与协同监管,强化第三方评估机制,针对技术评估等进行更加专业细致的鉴定;三是加强类案指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规则。四是应当通过普法宣传纠正企业申报方向,协助其完善申报并深化数字化法律服务,对此类法律问题开通咨询平台,拓宽认识渠道,提升处理的时效性与精准性。
技改抵扣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具有重要推广价值。但需避免“以技改代赔偿”的倾向,严格限定适用条件。未来,随着改革方案的深化,法院可通过专业审判庭建设、引入技术调查官等更多方式提升案件审理质效。
(三)湖北地区
成员罗佳琪针对湖北地区现状进行专项调研,于2025年2月前往湖北省宜城市的基层行政机关就“生态环境技术改进责任抵扣”进行访谈,认真分析“技改抵扣”的现实问题与困难,为完善技改抵扣机制提供科学依据与实践参考,进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加高效、公正地运行,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与基层工作人员访谈中,范主任提到,由于本地实体企业较少,多为个体工商户,“技改抵扣”目前在当地运用的较少。但对于关于生态环境技术改进责任抵扣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已有所了解。作为行政机关,在企业实施生态环境技术改造项目过程中,具有多项职能,如项目实施监管、环境监测与评估等。在未来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技改抵扣”的政策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明确技术改造项目的范围和认定方式等,使该政策在基层能够精准落地。
同时,也有必要采取举办政策宣讲会、利用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让企业了解责任抵扣的具体内容、适用条件、申请流程等,提高政策知晓度,鼓励本地企业及更多主体认识并了解这一政策要求。
三、总结
“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多方面意义,对企业而言,能够激励其主动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环境风险;对环境而言,促进企业采用更环保的技术和工艺,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有利于生态环境的长期保护和改善;同时,也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司法判决执行提供了一种新的、灵活的方式。未来,应当立足绿色发展理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深度探索和发展“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各个产业向绿色、环保方向升级转型,推动整个社会向生态文明时代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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