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中,某省高院院长提出“四类案件”(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敏感问题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或引发广泛社会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可能与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产生冲突的案件;涉及有关单位或个人指控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之外的案件原则上庭领导都应当“阅核”,重大案件报院领导“阅核”,并在会后的“人民法院报”作为经验公开刊发。2023年9月8日,张军就如何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提出,要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严把案件裁判质量,亲自讲解了“阅核制”根本区别于“审批制”的概念。“阅核制”下,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不能直接调整、改变,可以建议复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裁判由院庭长依职权“阅核”、由法定审判组织依法作出。
“阅核制”作为一项新生制度,目前学界的相关研究较少,仅有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其与司法责任制、案件质效、诉讼制度改革等的关系与衔接之中,因此,山东大学法学院“公理为道”团队于2024年1月至3月开展关于司法责任制背景下“阅核制”实施情况的理论分析和实践调研。在理论方面,团队系统梳理学界现存的“阅核制”研究,力图理清“阅核制”的内涵;在实践调研层面,团队采访青岛市北区法院实务人员,聆听当前司法实务中“阅核制”与“审批制”的实践状况和从业者看法,了解阅核制面对的诸多争议。团队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阅核制进行研究,试图为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迈入“深水区” 的当下如何具体实施提供可操作路径,协调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制度,促进司法实践的平稳运行。
2024年2月19日,山东大学法学院“公理为道”调研团开展第二次线上会议,本次会议邀请到了青岛市某法院的徐法官进行司法责任制背景下“阅核制”的实施情况访谈。
本次访谈中徐法官向我们介绍到,法院实施“阅核制”的目的为了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发现潜在问题,提升审判能力,减少案件审判中的错误,确保案件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实施流程与操作规范为坚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大原则不变,针对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由专业法官会议形成初步意见作为辅助,少数特别疑难的在审判委员会中进行研究决定。同时,实施“阅核制”会压实压紧庭院长监督管理职责,一定程度上对一些疑难复杂案子裁判尺度的把握进一步统一,同时通过对裁判文书的阅读与核准,减少裁判文书中的错误,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对于当前“阅核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徐法官提出了三点:第一是阅核制的实施可能会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第二是尚不能确定阅核制的案件适用范围是否明确?阅核的范围是法律适用还是事实认定?第三是实施阅核制后非案件承办人阅核裁判文书可能会与庭审实质化相违背。最后徐法官也提出了两点自己对未来“阅核制”改革的建议,首先是需要出台相应法律文件,规范阅核制的流程程序标准等,其次是要对阅核制主体的筛选,负责阅核制的庭院长在其他行政事务上予以适当的减少倾斜,保证阅核制的实质性。
本次访谈让“公理为道”团队在实践层面更深刻的了解到了“阅核制”的运行操作和存在的问题,本次访谈成果将帮助团队更好的理解理论资料,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有助于团队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之基础上形成新的见解和思路,试图为学术界带来新的思考和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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