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曲园学子三下乡: 面对网络购物霸王条款如何破局
中国青年网泰安2月12日电(通讯员宋小凡) 为深入调查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状态,促进消费者树立正确的维权观,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明理知权,法治随心”社会实践团队以“网络购物中的霸王条款”为切入点,并于2024年2月12日来到山东省泰安市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访调查。
图为实践队员开展走访。中国青年网通讯员 宋小凡 供图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古往今来,店大欺客的现象层出不穷,网络购物自然也不例外。在网购的种种问题中,相比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发货延迟等过错明显在商家的情况,霸王条款问题显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看封面介绍好像义正言辞,把售卖规则写得清清楚楚,防止买家收货后产生纠纷。如果收到物品不满意,就会搬出一套已告知的态度,让买家哑巴吃黄连。讲的通俗点,就是店家扩宽自身的经营权,压缩消费者的选择权。经过实践团队的走访,发现消费者常遇到的网购霸王条款有以下几种:
1.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2.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预付订金不予退还
3.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4.本店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5.定制商品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
6.验货可以,得先交开箱费
7.易损易腐货物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赔偿
8.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基于此,实践团队结合法律法规分析认为,霸王条款其实是一种无效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并且,“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①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②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③是排除、剥夺 消费者的权利。 ④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⑤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图为实践队员正在走访。中国青年网通讯员 宋小凡 供图
在实践团队的进一步走访中,发现随着近两年直播带货的兴起,网络购物又出现了许多新式霸王条款,其中“超长预售”问题又最为突出。
图为实践队员正在走访。中国青年网通讯员 宋小凡 供图
“我2月1日下的单,店铺页面显示最晚2月17日前发货,当时想着17天虽然长,忍一忍就过去了。但2月10日发现宣传页面又改成了最晚3月10日前发货。随便更改发货期,商家的行为没人管一管吗?”消费者李女士向实践团队队员描述称。
像这样受超长预售困扰的消费者还有很多。实践团队调查发现,各大网购平台均存在预售行为,时间为8天~45天不等。除了发货时间不确定、设置不退不换等霸王条款,预售领域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在直播间以活动价诱导消费者下单,一段时间后告知没有货,单方面取消订单;有的预售商品货不对板。
预售模式,特别是超长预售期限,将销售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是一种不公平交易行为。正常消费购物是先有产品后有销售,生产在市场之前;而预售模式是将产品先推向市场,而实际上可能尚未生产,所有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商家希望实现成本风险最小化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凌驾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上。商品可以预售,但商家应合理安排生产,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发货。
那么,针对如上霸王条款,实践团队向大家提出以下购物建议:
1.网络维权,截图很重要。当前网购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证据绝大部分为电子证据。网购下单最好保留下单截图、与卖家聊天记录等相关截图,并保留相关支付信息,订单确认信息。
2.切勿盲目支付“定金”。部分商家混淆“定金”与“订金”,二者的区别在于“定金不退,订金能退”。《民法典》合同编有明确规定,定金有着债务担保效力,给付盯紧点以防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呢要求返还定金,即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如果单方面取消订单,无权要求卖家返还定金。对于预付定金的商品谨慎下单。
我们实践团队希望这个社会可以出现更多“为9.9元打抱不平”的人,当然我们清楚一场官司打下来的代价有多大。但是如果所有人都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所有人都是冷眼看客,那么这个社会岂不将沦为无人能救的“修罗场”?愿更多消费者与实践团队一道,为消费者网络维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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