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4日以来,寻港社会实践队对中国收养的基本概况、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成因、现状、影响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展开了深刻的探讨和研究,并经过半个多月的实践活动,对理论进行检验与深化,以下是寻港社会实践队的中期理论成果。.
在中国,儿童收养与救助问题由来已久,并且近年来我国的生育率不断下降,越来越多的家庭基于自身各种原因会选择收养或领养孤儿,同时由于收养程序的不规范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收养不断走进大众视野。与此同时,为了更好保护孤儿合法权益,抵制民间送养行为,收养意愿人能力评估成为核心问题,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也就是说,一个能充分反映被抚养与抚养方的情况的能力评估系统尤为重要。
“寻港”团队根据《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收养评估系统的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设计,主要分为收养能力评估和性格测试,收养能力评估又具体分为硬性条件评估和软性条件评估。
首先是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评估。
在软性条件评估方面,“寻港”收养评估系统主要从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九大方面开展评估。这九大方面具有有一定的伸缩性,将这九大方面作为收养评估的基础标准,全面、客观、公正的对收养人的收养资格进行评估。
在硬性条件评估方面,“寻港”收养评估系统设置了一票否决项,一票否决项的依据主要来自于《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六)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八)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九)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以上情形所涉及的行为均对被收养人的抚养和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对被收养人是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寻港”收养系统根据《办法》的规定,设置了8项一票否决权,作为评估收养人的硬性条件,有其中一项行为就不取得收养人资格,以此来保障被收养人最基础、最重要的合法权益,达到实现被收养人最大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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